注册公司前公司法人代表以开展注册公司业务为由向他人借钱,注册有关资料人代表公司变更后是否需要偿还该义务责任?冯某持某房地产开发注册公司出具的借条请求房地产注册公司偿还借钱,房地产注册公司以借条是冯某和注册公司前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为由,拒`偿承担责任和义务款。近日,郑州中院经审理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地产注册公司向冯某偿还义务责任。
注册公司前公司法人代表借钱0万后公司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否认义务责任
`,冯某经人介绍与某房地产注册有关资料人代表黄某相识。后黄某以房地产注册公司因开展招商业务需资金周转为由,于`期间分两次向冯某共借钱1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4月,房地产注册公司再次向冯某借钱30万元,该注册公司重新出具借条给冯某,借条写清楚注册公司现共借到冯某0万元,该借钱用于注册公司招商开发等费用,并以注册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注册公司没有依约清偿借钱,冯某催收无果后,遂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郑州瀚博财务是专业的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专注于郑州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郑州代办理公司注册,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电话03718888I685。请求房地产注册公司偿承担责任和义务款0万。
房地产注册公司认为冯某与房地产注册公司之间不存在权益义务责任关系,该借条是冯某与黄某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的,黄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房地产注册公司入账,冯某提供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借条,只是黄某个人滥用其持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为,且注册公司已公司变更公司`体股东和公司的`投资者,黄某不郑州瀚博财务和财税是专业的代理记账财务和财税公司,专注于郑州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郑州代办理公司注册,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电话03718888I685。再担任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与冯某的借钱行为属于其个人行文,与注册公司无关。因此应当由黄某承担还款义务责任。
借钱关系是否受公司变更的公司法人变更影响?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条加盖了房地产注册公司的印章,并其内容也明确写清楚是房地产注册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而向冯某借钱,黄某只是作为房地产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钱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变更公司法人代表不影响义务责任清偿。`于该笔借钱是否入房地产注册公司房地产注册公司的账户,这属于注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注册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际向其交付借钱,但直`判决前,房地产注册公司仍未能提供`证据
法官说法:公司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后前公司法人代表代表注册公司所负义务责任仍需承担
以注册公司名义借钱属于注册公司义务责任,公司法人、注册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公司变更不影响注册公司义务责任的承担,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仍由注册公司承担偿还义务责任。房地产注册公司借钱在前,公司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在后,前公司法人代表的义务责任应由注册公司承担,因此判决房地产注册公司应向冯某清偿义务责任。